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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经营者的诚信度换取消费者的满意度

时间:2015-03-13  阅读:  作者:wolfno1

  以经营者的诚信度换取消费者的满意度

  放心消费环境的建设、放心消费城市的创建,是一项贯穿诚信社会、小康社会建设全过程的系统工程和民生工程,需要从政策上加以引导,组织上给予保障,全社会共同参与。(天府问计,3月11日)

  “3.15”国际消费者维权日临近,作为消费行为充斥着世界各个旮旯角落的时代,还有谁不是消费者呢?“3.15”无疑是一切消费者的节日,提醒消费者,我们的权益不能被忽视。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最初来自美国,后来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立为每年3月15日举行,引入中国如今已经走过30多年,中国消费者维权事业也在此期间也获得蓬勃发展。但近年来关于消费维权的纠纷仍不时发生,成为舆论关注焦点,一再引发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对立情绪,不但伤害消费者自身正当维护合法合理的权益,也伤害了不少守法守规老实本分的经营者的权益。曾几何时,不少企业闻“3.15”则色变,生怕惹出事端,千方百计“谄媚”消费者,这对于消费者来说自然是求之不得的“陷饼”。但也无法避免一些别有用心的消费者趁机利用不明真相的群众扇动舆论对经营者施加压力从而“敲诈勒索”丰厚“赔偿”。

  对于社会上缘何频频发生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激烈对立,在笔者看来或有如下几点。一是一些经营者法律、诚信意识淡薄,不重视不尊重消费者合法正当权益,为了谋取暴利,往往以次充好、偷工减料、不按法规程序经办合格手续,消费过程也不出具合法消费凭证,致以消费者无凭证通过法律途经正当维权。虽然这些害群之马只是极少数,却破坏了整个消费市场的诚信文明,对于社会的健康与和谐无疑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二是相当多的消费者维权意识、法律意识淡薄,一旦在消费过程中发现权益受损,则难免情绪失控,易走极端,不是通过协调、仲裁或法律途经维权,而是以极端、原始、低劣的方法与经营者纠纷,却极难获得称心的赔偿。当然也不乏趁机“敲诈勒索”的。三是关于消费者维权、经营者诚信经营的法规细则尚达到健全的地步,难免有空子可钻。即使已存在的法规制度,但由于执行不到位,对于不诚信、不合法规的经营行为没有予以及时从严的惩处,也在纵容着企业的不诚信行为。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水平日益改善,消费者维权意识不断提高,这对于经营者如何获得消费者的充分信任、立足于激烈的市场竞争无疑是个巨大的挑战。曾有一句名言,对于商家来说,一切顾客都是上帝。消费者至上,这是一切成功的经营者之所以取得非凡成功的秘诀。对于经营者来说,须以经营的诚信度来换取消费者的满意度,如此才能有效的延续企业的生命,从而发展壮大。而要促进经营者建立诚信,不但需要国家立法、执法、监督,也需消费者敢于、能于、善于通过合理、合法途经维权,监督经营者的行为。(文/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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